大学生兼职做促销员,上班才半个月就被“炒鱿鱼”,讨薪不成还被索赔。近日,扬州某大学在校学生小刘就遇上这烦心事儿。
今年10月,小刘在朋友的介绍下,成了南京一家食品公司驻扬州某超市的促销员。“我是10月22日和老板签的合同,当时签的是一年的合同,可到了11月5日,老板就突然通知我不用来上班了。”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到与小刘签约的食品公司的周经理。他称,和小刘突然解约是因为小刘不能保证每天的上班时间。“他老是找各种理由请假,员工经常向我反映他的问题,这才把他辞了。”
对于周经理的解释,小刘很不满意。“签约之前他就知道我是学生,我曾经和他协商过能否上一天班歇一天,当时他同意了。”小刘说,上班那天,他都会从上午8点工作到晚上10点,平均下来每天都能保证6小时的上班时间。
当记者问及为何迟迟不支付小刘的工资时,周经理称,由于小刘上班期间打破了超市柜台玻璃,所以必须要在小刘的工资中扣除损失。“不是不给,必须要在超市方面给出玻璃赔偿价格以后,才能给他。”但考虑到小刘的经济状况,周经理表示,食品公司也会承担一部分损失。
对于打破玻璃的事情,小刘觉得很无辜。“玻璃本来就有问题,已掉过好几次了,我曾经找过超市的工程部进行维修。”可是,小刘怎么都没想到玻璃修好没几天,就在自己当班时掉到地上打碎了。“老板听说以后,就让我赔偿500元。”自己的手被掉下的玻璃划伤了,还被要求赔偿,小刘的心里更不是滋味。
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的孙静律师认为,周经理与小刘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从了解的事实上看,双方签署的是非全日制合同,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约,并且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孙律师表示,周经理要求小刘赔偿玻璃损失不合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小刘必须赔偿损失,一种是小刘故意损坏玻璃,第二种是小刘在操作中存在重大过失,但玻璃本身就存在问题,而且小刘已经向超市报修过,所以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他也不用赔偿。”
目前,小刘正在和周经理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