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实践中用人单位依此规定辞退员工,却经常发生争议,并且很容易败诉。
在其他单位兼职算不算建立劳动关系?
如何界定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用人单位有没有要求改正?能否充足举证?
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没有提出警告直接解除,都会被判定为违法解除。
除本职工作外开辟第二收入渠道,是现在很多职工都在做的,大多单位也不会进行限制。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规定员工不能做兼职,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从而解除劳动合同呢?
上班时间做微商被解除,公司违法吗?
吕某2015年5月入职M房地产经纪公司,与公司签订了6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7月,公司以吕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吕某注册某宝店铺并在上班时间发布微商信息,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制度。
被公司解除后吕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万余元。
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供以下举证:
1、《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甲方(即公司)所颁布的各项制度办法、流程、公告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即吕某)应当知道且必须严格遵守。
2、《公司信用管理规则》证明该份规则的附件对违规行为作出规定,其中关于职业道德部分中规定“上班时间禁止做一切兼职,包含但不限于微商”。
3、根据吕某手机号对应的微信号的录制视频截图、通过微信号检索对应内容的视频截图、打开吕某微信朋友圈的录制视频截图、某宝店铺商家信息截图,证明吕某存在兼职行为,其本人开设某宝店铺并在上班时间在朋友圈发布微商信息;
4、《公司红黄线管理规定》第七条红黄线条款第1.11条规定“未经公司允许,在职期间与其他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兼职”属于红线行为,根据第四章第八条规定,触犯红线,予以辞退处理。
吕某辩称,某宝店铺不是本人注册经营,是家人借用身份证注册登记,朋友圈信息也非其本人发布,而是家人通过手机号发布。并且对于上述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知晓也无人告知,再者公司的制度公布在网站上,公司可以对其内容添加和改动,
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234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作出的解除行为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公司信用管理规则》《公司红黄线管理规定》均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上述规章制度明确上班时间禁止做一切兼职,包含但不限于微商,以及未经允许在职期间存在兼职行为系触犯红线的行为,公司可以单方解除。
吕某对以本人名义注册某宝店铺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实际由家人负责经营,但吕某对此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公司无须支付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吕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被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