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廉价劳动力”的尴尬
林玲是一名做客服的实习生。每天似乎有干不完的活,甚至感觉比正式员工干得还要多。实习生几乎天天都要加班,但是却不像正式员工那样可以领到加班费,每个月的实习津贴也少得可怜,并且公司还会将实习学生的一部分收入直接支付给学校,学校的说法是作为实习生的管理费。林玲和同学们觉得很委屈,实习生天天加班,就不受法律保护吗?就可以不给加班费吗?学校收取一部分实习津贴的理由合法吗?
而他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维权提示】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目前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这里对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做了列举,未将实习生包含在内,因此实习生可以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理由是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也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意见基本上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教育部、财政部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对实习生的权利义务也做了一些规定,如“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本案中实习单位安排实习生天天加班本来就属于违法行为,虽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习生“加班工资”做出规定,但从保护实习生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比照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支付加班报酬。学校是学生实习的组织者,学校应当对实习生进行相应的辅导,应当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学校将实习生一部分实习报酬当作管理费收取,无合法依据,侵犯了实习生的权利。林玲和同学们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