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市民会在下班之后再做份兼职,但是兼职单位却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五险),这时候,如果发生工伤应该怎么处理?
市民闫某是海曙某海鲜酒楼的员工,去年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海鲜酒楼从劳动关系建立后起,就按规定为闫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五险),至今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今年5月,闫某下班后找了份兼职工作,与海曙一家汉堡店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3小时。没想到,6月的一天,闫某在汉堡店工作时不慎滑倒受伤,导致左胫腓骨骨折,由此,也引起了工伤纠纷。
海曙人社局立即介入处理,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的,由其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认定,劳动者闫某在汉堡店工作时,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而构成工伤,汉堡店应担责。
而在调查中,工作人员也发现,汉堡店曾要为闫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五险),但因闫某原用人单位海鲜酒楼已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五险),汉堡店无法再次缴纳,也就没再坚持。这次工伤,劳动者闫某的社会保险缴纳主体是海鲜酒楼,并非汉堡店,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对于闫某的工伤不予理赔,最终,汉堡店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那么,是不是职工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时,多个用人单位无法同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实上,职工在一个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在另一个用人单位从事兼职工作时,兼职单位虽不能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费用(五险),但是可以为其参加单独的工伤保险。
参加单独的工伤保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二是需要到海曙区社保大厅办理手续,且必须通过相关负责人审核通过;三是要注意社保开户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