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为133××××9469的大连洪女士问: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三个月前,公司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其每日上班6小时,月工资为1900元。虽然该工资已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金某仍觉得工资太低,加之认为自己除在公司上班外,还有富余的时间和精力,遂利用休息时间偷偷在一家KTV兼职。公司获悉后,曾多次劝说金某不要兼职,但其依旧我行我素。常常严重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请问:公司能否单方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
答: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
一方面,金某无权私自兼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不影响前一单位劳动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这并非针对全体劳动者,而是仅仅局限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鉴于公司与金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金某每天上班时间为6小时,工资按月支付,表明彼此之间属于“全日制用工”,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对于全日制用工,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哪怕没有占用原用人单位的时间,如果未经原用人单位许可,不仅劳动者不得兼职,其它用人单位也不得录用。金某未经公司许可便到KTV兼职,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正因为金某的兼职已导致身心疲惫,甚至常常严重影响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尤其是在公司已经劝说的情况下,金某仍我行我素,决定了公司具备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且无需为此承担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内的任何赔偿或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