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一)适当调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内容。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将大学生勤工助学同校外兼职归为一类,都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劳动法意见颁布于改革开放之初,早已同当前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校内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提供的代写硕士论文岗位上任职的同学,享受的是学校专项基金的保证,学生与学校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适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在校外利用课余时间兼职的同学应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二)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用工单位在吸收兼职学生时,必须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上报上级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帮助学生在日后出现纠纷时寻求劳动法上的保护。
(三)将大学生兼职的工资报酬纳入《最低工资规定》。强制用人单位对兼职学生适用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兼职学生合法的劳动权益,做到同工同酬。同时保障大学生在从事兼职工作时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完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
将大学生校外兼职纳入到《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使《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更为详尽、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校外兼职工作的种类、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列出明确范围。借鉴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的运作模式,为用工单位和在校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发生劳动纠纷时,学校成为当事人一方,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
西方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比我国起步早,因此相对较为完善。以美国为例,《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是美国的劳动法法律体系中应用较为广泛地立法,法案将绝大多数行业以及行业内的雇员都纳入了调整范围,在调整范围之内的雇员都可以享受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该规定雇主可以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雇佣以下人员:送信员、见习者、实习生和学徒;全日制学生;有残疾的工人。雇主主张对以上人员豁免适用法案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需要通过特许,且符合符合法案规定的特定要求。接受全日制授课的学生受雇于零售或服务性商业机构、农业部门或需要更高专门知识的机构,可得到不少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85%的工资。美国的高校对在校学生从事兼职职工作业提供了较为全面的管理和帮助。在校大学生完全可以通过学校官方机构得到兼职信息,并且得到学校的支持。例如全球著名学府哈佛大学,校方的学生就业办公室(SEO)建立了一个全校性的数据库,校方或非校方的雇主都可以在此公布其对哈佛学生的招聘广告。学生只要登陆色SEO的网站或者到SEO办公室查询招聘信息。学校的数据库就是专门为学生进行服务的,工作人员会在发布信息之前做好确认信息来源的真实性等工作。通过校园官方得到的兼职工作不但在劳动权益方面比较有保障,工作内容也会尽可能的和学业相关,学生的安全也得到保障。而德国学术界和司法界都己形成了一致意见,认为学生课余打工,只要符合用人单位的指示并提供独立性的劳动,就应当认定成劳动法律关系,兼职学生作为劳动者受法律保护。
四、加强对相关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
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也肩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利益的社会责任。21几乎所有的企业和公司对大学生兼职打工都表示欢迎,原因是廉价、高档的劳动力,年轻、热情、可塑性强。监督企业负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杜绝企业随意拖欠员工特别是包括在校大学生在内的代写硕士论文弱势劳动群体的劳动报酬或者无故辞退员工等现象。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一旦发现存在欺诈行为,应严厉进行打击。1、加大处罚力度,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进行高额罚款,杜绝再次行骗的可能。2、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在人才市场等求职主要场所公开不良中介信息,及时提醒广大求职人员警惕黑中介。3、公开宣传信誉好的中介机构,鼓励用人单位和兼职大学生通过此类中介机构互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