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是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政府投资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
(1)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在从业所在地社区进行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下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用人单位且能提供临时就业证明的人员。
2、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3、用工单位招用本市农民工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参加了城镇职工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的。
(2)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对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不得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灵活就业人员怎样获得社保补贴?
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人员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2、持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放的《灵活就业证明》,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一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的;3、社保关系在所属辖区内,已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着下列程序获得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交验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凭证,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将申报申请表等材料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灵活就业人员的户籍关系和社保关系不在同地的,在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本街道《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名册》,一并报区县劳动就业部门审核。
3、区县劳动就业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4、财政部门在批复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到就业局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由就业局通过社保补贴窗口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本人,同时将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告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