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李某进入A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2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工资为3200元/月。2014年3月,公司发现李某的入职登记表存在虚假的学历信息,遂以“劳动者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后李某申请仲裁,称劳动合同无效即应视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A公司应支付2013年2月至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5200元。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禁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依据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无效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签订过合同,但是因为合同没有合法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是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付出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在事实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此,李某的诉求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