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所在公司的注册地在石家庄市区,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派他到相对落后的县分公司工作,县分公司条件比石家庄市区差,并且王某的工资也低于石家庄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王某对公司很不满意,要求公司按照石家庄市的工资标准发放。虽经王某多次找公司要求解决待遇问题,但公司以双方的劳动合同未约定按石家庄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为此,王某非常生气,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裁令公司按石家庄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请问:王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点评:王某的要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因为他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未在石家庄市区,而是在郊区县,并且双方也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即石家庄市区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所以王某的工资发放不能执行石家庄市区的标准,其要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