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由于我单位的工作性质,一部分的员工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是,最近我们发现有些员工在工作之余还兼职做其它工作,有些兼职的公司还与我公司存在着业务上的利害关系,他们这样的做法存在着侵犯我公司利益的隐患。
虽然劳动法规定公司不能聘用其它公司的在职员工,但是对于兼职并未作明确的规定,而对于一般员工来说,竞业禁止协也只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后才能有约束力。请问这些员工兼职是否合法,对于我公司怎样才能约束员工在职期间的兼职行为?
A:
这里的兼职是指的是在本职工作之外,从事另一项业余的工作,两种工作有主之分,本职工作实行法定工作时间,兼职工作只能利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业余时间进行。
员工兼职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法律规定明确不得兼职的是企业的高级职员,即企业的董事和经理。我国法律中,明确允许在本职工作之外兼职的只有科学技术人员。在《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里明确规定,科学技术人员欲兼职的,聘请兼职人员的单位必须取得两个同意:一是兼职者本人的同意,二是兼职者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当然也不是所的科技人员都可以兼职的,该定还对不能担任兼职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了列举。
而对于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受竞业禁止的约束,有关法对此未作规定。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了解较少或者根本没有机会了解,其所享受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相比较低,法律对其不宜作出一般性的禁止,所以,从理论上讲,企业的一般劳动者是不受竞业禁止约束的。
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并不是说员工在任何时候都不受在职期间竞业禁止的限制。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方面有特别的约定,企业的一般劳动竞业禁止的约束。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企业对于一般员工在职期间有竞业禁止要求的,应当与劳动者事先明确约定或在制度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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