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老同学给我讲了他侄子的一个兼职事件,原本是朋友之间加深情谊的好事,但是因为一场车祸引发了各种说不清的烦恼,朋友之间几乎恩断义绝。
原来,他侄子小明大学期间经朋友介绍到一家公司兼职,老板也是朋友的一位朋友,本来小明只是兼职锻炼,并不要求有薪酬,但是,考虑到朋友友情,老板坚持给小明每月发500元生活费,并让他挑选部门做兼职。几个月干下来,小明也很愉快。但是没想到,一次小明与一位主任外出办事时遇到车祸。当时住进医院是全力抢救,出院后也没有不满意的地方,只是左手臂留下了一点问题,医生说需要一段时间的恢复。但接下来,小明的母亲不断找公司讨要说法,要求各种赔偿等,甚至要求小明毕业后到这个公司上班。开始老板还慢慢讲道理,并给了一些费用作为补偿。但是小明母亲就是不满意,经常到公司闹事,这下老板气愤了。一次小明母亲又来闹事,老板让保安将其赶了出去。老板还叫来当初介绍小明来公司的朋友,诉说自己的无辜和无奈,朋友也很是尴尬。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结果并不理想,双方还在闹心着。老板说,以后再也不做这样的好人了。
还有一位非常优秀的大学生,她在一家辅导学校做兼职教师,她做得很努力,中学生都说通过她的辅导,成绩不断提升,也学会了许多好的学习方法,学生们很喜欢这个长得并不漂亮、但是很可爱的小老师。因为这个老师与他们一样也是学生,只不过是大三学生。正在学生们为找到这样一位好老师而庆幸时,天有不测风云,老师在一次来上课时,由于下雪天黑路滑摔了一跤,几处骨折,只能回家休养。这期间耽误了课程不说,还花掉了很多医疗费,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其家长找到这家辅导学校讨说法,学校负责人坚决不给医药费,而且态度极端强硬,让家长很伤心。辅导学校认为,她兼职做老师拿课时费,多劳多得,校方没有任何义务承担她的医疗费。而且他们双方也没有任何协议。尽管她平时教学很好,许多学生报名就是冲她来的,但是她由于学生多,也有额外的奖励。所以辅导学校理直气壮地再不愿意给她其他费用。
目前大学生兼职已经是普遍现象,许多大学生都没有与兼职企业签订协议,有的即使签了也不看具体内容,非常草率。有的企业老板本身因为素质问题就想坑害兼职学生,所以一旦学生利益受损,真的没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的只看到高额回报,不去深入思考你有多少能力拿到这个“钱”,以至于一步步陷入人家设计的圈套,现实中这种例子大有人在。所以,提醒大学生兼职注意安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是当务之急。也提醒用人企业要与兼职大学生签订协议,写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熟人和朋友也要做到“亲兄弟明算账”,一旦出意外,也好有个明确说法。就此记者采访了一位陕西省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副教授。
她认为,兼职是大学生将课本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形式,一直以来,大学生兼职存在着以下几个较大的问题:首先,绝大多数大学生没有与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仅靠口头协议或约定,这就给某些单位事后拖欠工资留下漏洞和隐患;其次,即便签订协议的,也是很简单模糊的,有可争议之处;再次,旧劳动法没有针对大学生兼职问题作出具体保护性规定;最后,兼职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对基本劳动法规知之甚少,受到侵害时缺乏维权意识。
新劳动法针对大学生兼职问题首次提出了非全日制用工这一概念。《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直以来,大学生是不作为传统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长期拒绝为大学生提供劳动法律保护。传统观念认为大学生没有毕业,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因此不是劳动者,也不能受劳动法保护。而用人单位利用劳动部1995年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兼职大学生利益。当今社会节奏加快,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关系的外延不断扩大,新的劳动关系已超出了传统意义的就业,不能简单理解劳动关系与就业的关系,即那种相对稳定的长期雇佣关系。劳动就业一定有劳动关系存在,但劳动关系存在未必就是就业。因此,“不视为就业”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存在。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劳动者“劳动时间”为衡量依据,而不是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进而明确“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在多个用工单位兼职,享受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的劳动保障规定。这点对于兼职一方来说,无疑是莫大的喜讯。众所周知,大学生兼职一直作为各用人单位节假日廉价促销劳动力的主力军,尤其是各种快餐店昼夜轮休服务生的主要来源之一。通过新劳动法确认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保护的对象,对大学生兼职者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有意义的。当然,提高大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学会使用法律这把利器,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工作前签订好劳动合同,远比事后维权来得更容易。创造一个公平、高效的大学生兼职市场,才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天上不会掉馅饼,而现实中“天上掉陷阱”的事情却越来越多。在此提醒象牙塔里的大学生,兼职是好事,既锻炼了自己,也为适应社会早做准备,吃亏是难免的,但是不要让自己陷入更多精力,付出更多的代价,以至于壮志未酬身先死,这未免说得可怕,但是真的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所以提醒大学生们,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请你们率先学法懂法用法,从长计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人身安全,千万不要只看眼前利益。也希望高校为学生们把把关,多给学生培训一些兼职的知识,让学生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希望司法机关保障大学生安全和权益的同时,校方也能给予大学生们更多的正能量。